法尊法師論文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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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佛教的建設
談到建設佛教,須以正法為主,法有完美的組織,僧品自能依之而起正行。先覺常說:「人能弘道,非道弘人」。《俱舍論》亦說:「有持說行者,此便住世間」。照這幾句話看來,法雖是一百二十分的完美,假若沒有人去研究,則必沒有人能了解,若無人能了解,則必沒有人能講說,若無人能解能說,則亦必沒有人去修行,假若無人去修行,則必定更沒有人能證得了。故單是教法組織的完美還不夠用,尚須依待著能主持正法的人呢。這種能主持正法的人,可分兩類:一是正信護持的,二是正解正行住持的。其護持者,在有帝王勢力的時代,如來原是託付給具有正信的國王宰臣長者居士等,當今民眾國家之時,即是各界具有正信的偉大同居士們了。其正解正行的住持者,大概就是身披如來幢相拾俗離家的出家人了。在家者我且不談。出家者又可分二類:一、一己或少數散住者,此種出家人,若是久親知識,多聞教誨,少事少業,閒住林藪或邊際臥具而修習斷證,實為佛教之最勝莊嚴,亦即戒律所說具足多聞安住林藪為最樂者也。此種出家人多是住持證的正法,亦非此處之所欲廣說者。二、多眾共住之出家人,俗語常說「人多心不齊」,若有多數人共住,則須有一共同遵守之完美組織及其規約,倘不然者,則必囂囂終日你來我去的,虛棄光陰而已。西藏之寺院,住數千人的不算奇,絕非我內地之寺院所能比。故其組織方法,亦與內地寺院之組織稍異。茲當分數條敘述於下:
一、西藏寺僧之組織
西藏佛教原始初興之寺院及僧伽的組織,與現在各地所保存者相比,略有不同。如現在拉薩之大小二昭寺,及桑耶寺等,在藏人雖說是原來之狀式,但在傳記上也說彼等諸處或曾遭回祿而重建,而年久頹廢而整葺,其對於原來之式樣,自然有所變遷。至於原始之僧眾組織,則非我之所知。故我今對於寺僧之組織,唯當就現在之所共見者,概而言之。
(一)西藏寺院之組織:寺院建築方面,實無決定之軌式,若依律中所述,似應正房為大殿,與殿相對者為大門,從門之兩旁,乃至大殿之兩旁,環以相稱之僧房,其院中心為一方正之大坍墀,猶如內地寶華山慧居寺之建法,唯彼寺大殿之對面為大壇而非大門與律載不合耳。西藏西康之中等寺院(除哲蚌等)多如是也。其最大之寺院如哲蚌色拉寺等,建築又迥然不同,多係就適中之處,建築一總殿,為全寺僧眾早課誦經之所,此殿之旁除煮茶之廚房等外,多無他種僧房環繞也。然此大寺必分為若干中部分,名曰「札倉」,每一中部份又必分為許多之小部份,名曰「康村」,每一中部份,必另有一大殿,為彼部份僧眾中午誦經之所。每之小部份,亦必另有一大殿,此殿則多以僧房環繞,中間砌成一方正坍墀,如律中所述之形式也。又彼大寺之每一中部份,必有一講經辯論之場所也。如哲蚌寺分四中部份,色拉寺分三中部份,格登寺分二中部份,其小部份則各有多少不一,余未暇作詳細記載,故今亦多不能憶及。其寺院系統之組織者,則康藏各地各派各寺所,皆必流屬於大寺之下,自寺之出家者,皆必須住大寺中住過而回寺,乃為合乎僧格,頗如日本國中本寺支寺之制度也。又彼大寺中之小部份,多係由其家鄉地界而分,例如金川一帶之出家人到西藏三寺時,必須住於甲絨康村(一小部分之名)方保無糾諍,其打箭爐以西乃至木娘地方之出家人,則必須住木娘康村,道孚盧霍甘孜瞻化一帶之出家人,則又必須住於諸窩康村也。其能管理此等僧眾之職事人員等如下科明。
(二)西藏僧眾之組織:此可更分二類,一、寺內之職事等之組織,二、寺外大喇嘛之組織。初者,總轄全寺之僧眾者,又有二類,一、管理全體之財產者,名曰幾緒,義為總管,即代全體僧伽營謀生活計者也,此有正副二人,並多數之助理員,除保管財產而外,對於僧眾之威儀等事,似全不問聞也。二、管理全體之威儀者,名曰義鄂,義為首領,即視查糾正僧眾之行動威儀,而對於全體之產業雖亦有干涉之權,然多不過問也。於全寺之中要算此人權位最大。上自堪布下至清眾,人人見而回避,絕無與彼並行對沖之規理也。此有正副二人,輔助多人。管理寺院全體之事者,唯此二類。其大殿舉經之維那,唯領眾誦經而已矣。管轄中部份者,可分三類,一、堪布,二、當家,三、糾察。堪布,義即住持,對於一中部份僧眾之學職,負專責教授及管理權,對於威儀及財產,亦有過問之責任也。若依切實而論,全寺之僧教育實操於堪布之手,因為僧眾之辯論場中,要以堪布為主,堪布對於彼內之僧眾監督察視,其僧眾之學識及威儀等,有正不正時,皆由堪布教授教誡之,即與政府接洽寺內之一切事宜,亦以堪布為主體,故此職位,非有真實之學識者莫能任,西藏大寺之堪布,除有特殊之因緣者外,皆以格什而任之也。每中部份堪布一人,其助理人數無定。第二當家者,即代中部份之僧眾,管理所有之財產而經營其生源及支配其用途者也,此職對於僧眾之學識等皆不過問,途中相遇亦僅互相敬重回避而已。每一中部份中,當家有數人,輔理有多人也。三、糾察,藏名曰格果,義為策善。即整理僧眾之威儀皆令其調伏敦善者也。此於殿內及辯論場中,監視僧眾之威儀,對於學識與財產,則無若何之責任權位,故全寺及中部份之當家與糾察,非必須格什有學問者,即普通僧人亦能任之也。在中部份中,其餘尚有維那等織事,然彼並無重大之職權,故今不及細贅也。管轄每小部份者,亦分二類,一、管財產者,二、管僧眾之威儀者,初亦名當家,即管理一小部份之財物也,今有當補明者,其一大寺院之財產,大約可分三類,一、屬全寺僧眾所共有者,即歸總管而管理之,二、屬一中部份僧眾所共有者,則歸當家等而管理之,其小部份僧眾所共有之財產,則歸小部份內當家而管理也。第二管威儀者,名曰康村格梗,義為本部份內本年新來者之指導師也。此二種職事,多係由來寺之年限而任,然有數康村亦另有他種之選任法也。又此康村內之出家人,於任過康村格梗之後,方入老學眾,對於本部份大小事宜會議時,乃有參加建議評批之權,初來者非但不能議評且無參入之資格也。其餘散碎職事難以屢數。
二、寺外大喇嘛之組織,此寺外二字,非說其身居寺外者,是說非某寺內正式之職事,而對於全體僧眾或某一份僧眾有保護或教導之權者也。略可分二:一、轉生續任類,二、考試正任類,轉生連任者,當首推達賴喇嘛及班禪大師為代表,此師之幼年,或由前生之記別,或由他人之選找,或由神靈之簽記而舉出也,即以隆重之典禮登坐之後,則選定一位學德兼優之大喇嘛為師長,更選數位有才學者而輔之。其每日學經讀書等事,實與通常之僧眾無異,唯生活之享受,稍為富裕,每日有人陪同研究講辯,較餘眾之順緣滿足耳。至年廿歲時,學識定成可觀,其受芯芻戒與考格什,皆在此時也。既考格什之後,對於自前生之地位權利,乃正式接受辦理。如達賴喇嘛,則對於全藏之教政,皆有徵問裁判整勖建興之權限,班禪大師,則對於後藏地界之一部份有如彼之實權。諸餘之諾門汗呼都圖等,則對於各各之封疆內乃有如上之實權,非能遍一切藏地。故西藏全體之人眾中,對於教政兩方面,唯有達賴為最高無上者也………

作者 : 法尊法師
編/譯者 : 大千編輯部
出版社 : 大千出版社
ISBN : 957-447-007-5
出版日期 : 1997.05
再版日期 : 2002.11
語言 : 繁體中文
裝訂 : 平裝